福建永安回应村主任买男婴:不追刑责有法律依据

2013年11月15日07:0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15日电(记者 王永刚)福建永安市一村主任罗某遭网上举报花6000元非法购买男童,并且该男童已于今年6月14日办理落户手续。此事曝光后,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波在微博上回应称,孩子确实是买来的,经采集DNA比对等调查无法确认是被拐卖儿童,依据有关规定落户在罗家。网友质疑:孩子怎么可以买卖?

  网传永安一村主任非法买男婴

  网友“张仪涵”在微博中举报称,罗某因连生两个女儿缺个儿子,于是花了6000元从一对贵州夫妇手上非法购买了一个被拐卖的男婴。该案于2010年1月被公安机关发现,2013年6月14日上了户口。该条微博迅速引起网友围观。

  这个孩子是怎样卖到罗某家的?14日上午,罗某在接受新华网福建频道记者采访时称,2004年,张某在小华煤矿打工,已经生过两个女儿的她,为了有个儿子,从一个贵州工友那里花6000元买了一名男婴,但他和张某是2005年才在一起。

  面对网友的一连串质疑,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波在微博上回应称,经警方调查,这个孩子是罗某妻子张某买的。张某解除婚姻后在煤矿打工,2004年花6000元买来一起打工的贵州人的孩子准备作养老依靠,2005年认识罗某后带小孩共同生活,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申请给小孩落户。此事在前期根本与罗某无关。

  肖文波称,2010年永安市公安机关已经立为拐卖儿童案件侦查,也采集DNA比对过,无法认定拐卖。

  网友微博与警方展开法律辩论

  “为什么不追究买孩子人的法律责任?”“公安局应该立案先查一下是否构成犯罪。”有网友质疑公安机关不作为,肖文波回应,“罗某违反哪一条是公安应该处罚而不处罚的?”

  对此,“张仪涵”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予以反驳: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无期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肖文波随后在微博上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回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肖文波在接受新华网福建频道记者微信采访时,除了谈到以上适用法律问题外,还谈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肖文波表示,依法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就是在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前提下,从人性化执法出发,考虑到要维护这个家庭对孩子成长的照顾能力,尽量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伤害。

  计生、纪检已分别处罚当事人

  据永安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警方已经对此立案侦查,但不能认定是拐卖,公安机关经过采集DNA和信息库比对,无法找到孩子亲身父母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但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了落户手续。

  该负责人还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这并不等于当事人可以不受处罚。

  永安市公安局同时向新华网福建频道通报了此前有关部门对罗某的处罚决定:今年5月,罗某所在乡的纪检、信访办等部门对罗某非法购买男婴问题进行调查,所提到的男婴系现任妻子张某在大田县太华镇一打工贵州人处买来准备作为养老依靠,并非罗某抱养。永安市计生局已按非法抱养事实认定并对其做出了29744元的处罚(现已处罚完毕)。2012年11月28日,镇党委纪检委员会对罗某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编辑: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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